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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手冊換證開始日期:2015-08-26依據身權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略以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對於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,於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,應完成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之換證作業。 一、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原則 依衛福部社家署規劃之4年5批換證順序作業,本市將分區依年齡排序安排通知換證。 二、換證流程三步驟 (一)等通知: 民眾無需自行洽詢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換證時間,社會局會主動發文通知身心障礙者換證期日,並隨函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。 (二)備文件: 1.填妥之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。 2.原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。 3.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。 4.身分證影本及印章,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 5.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申請,則可委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為申請,但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委託書、個人身分證與印章。 (三)到公所: 民眾備妥文件後,到區公所提出申請,區公所當場查驗身分及相關文件後,立即登錄系統並印製身心障礙證明,當日發放。 三、注意事項 類別、等級需異動者請先至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,再持申請表與鑑定表至鑑定醫院進行鑑定,俟衛生局審核後將完成之鑑定表送至社會局,社會局將依鑑定表所註記之類別與等級印製身心障礙證明,並發函請民眾至原申請區公所領取。 貼心提醒您~未接獲換證通知前,原手冊仍可享原有之福利與服務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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